4.8 中國的政治、宗教和自由 by邢福增

 

“辛維思”論爭1986(代表中方對基本法的討論和看法,發佈於明報):

宗教團體“政治化”=?政教合一

宗教團體不“干擾”社會政治=?政教分離

何爲政教分離?

政府如何看待宗教團體與政府及社會的關係?

宗教的社會責任?什麽是“政治化”?

 

政教關係的4個不同層面:

政治與宗教

國家/政府與宗教

國家/政府與宗教組織

政治與宗教組織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有關設立國教,或妨害宗教之自由傳教的自由

 

中國:

官方意識形態:毛、中特、新中特

四項基本原則(對改革開放的一種笑話:“打左燈往右拐”,嘲笑四分之三都是虛的)

鴉片論(“宗教是人民的鴉片”)→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宗教中國化

宗教政策:1982 19號文件,1991 6號文件,2001 3號文件,2016 16號文件

依法治國下的宗教立法:《宗教事務條例》

GONGO(Government-owned NGO):計劃宗教市:統部——(宗教事部門)——五大宗教——愛國宗教團體

中國特色政教分離:江澤民: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離為借口放棄或擺脫國家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囯族身份、國家議程:愛黨愛國愛教,四個維護(人民利益,法律尊嚴,民族團結,祖國統一)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2019:宗教團體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堅持獨立自主自由的原則,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是個人私事,要求“去公共性”)

宗教作爲社會事實而產生的涉及公衆利益的各種關係、行爲或活動

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宗教包括其概念,體驗,行爲和組織制度,而國家確實有權力將宗教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歸爲宗教事務來進行管理,但是宗教中有多少因當歸爲宗教事務則是一個問題)

 

宗教自由基礎:良心的自由乃人之基本權利;自願原則

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有關係:思想,言論,表達,結社,集會,出版,免於恐懼

宗教自由的侵害力量:國家公權力的壓迫與行政侵權行爲;既有宗教對新興宗教,多數宗教對少數宗教的逼害

 

宗教自由是一種普世價值:

《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第18條:人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此項限制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衛生或風化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所必要者為限。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中國簽了《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是第一步,但一直沒有走第二步,即人大相應地對憲法和法律進行修改

 

中國對於宗教的憲法歷史:

19491954 宗教信仰自由權

19751978 有信仰、不信仰宗教和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1982       國家保護正常宗教活動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以下是Q&A:

判定邪教理應是政府來做,不過中國是有邪教法的。而香港曾有過相關的討論,但認爲現有法律已可以制裁邪教的違法行爲,因此不需要特別抽出來設立一個邪教法,此外這樣做會有歧視宗教的意味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對父母給未成年孩子宗教教育的爭論:本質上這也是一種對於家庭宗教教育的尊重,可以看作是父母對孩子的價值觀教育,但確實也要對一些强迫的行爲進行批判

 

關於法輪功:中央看到法輪功的組織能力,因此采取措施堅決取締,判爲邪教。但其實本質上應該爲新興宗教,而且覺得這個宗教just so so,不能理解爲什麽會有那麽多人去修煉。無法判斷天安門自焚的真實性,不過確實瞭解到有一些修煉法輪功的人有著强烈的爲了捍衛自己認爲的真理而殉道的決心

 

關於“秋雨教會”:觸及了公共性問題,代價太大。一些教徒不一定要學他這樣子,但也應該要學著去包含和理解這樣的行爲

 

十八大以來,宗教政策明顯轉向:

新的領導人擔心當前宗教的發展(信仰宗教人數多,宗教場所多,黨員、公職人員、大學生信教較多,建國以來未能控制好,意識形態的問題,以及聯係到國家安全問題),希望壓制宗教的增長,因此首先針對河南(農民教會)和浙江(沿海教會)的拆十字架、禁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傳教和禁止未成年人參與宗教活動,而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對社會的控制

1960s宗教已開始發展,可以説宗教是很難消滅甚至是消滅不了的,但在當代國家的控制下,與宗教信仰自由有很大的衝突,更不用説宗教自由了

新疆“極端化教育”:中央對民族分離、境外滲透的擔心,害怕發展爲“民族宗教”——與民族問題也有關係。但以這種名義來加强對西藏,新疆的控制,對宗教“中國化”,實質上是在“去伊斯蘭化”和“去阿拉伯化”,不尊重民族自主自治。但有可能越打擊反抗越嚴重。

 

毛澤東時共產主義較像宗教,或者更准確地説是由强烈的宗教性,具有烏托邦色彩,能夠為革命、理想去犧牲,去改造世界,甚至發展爲强烈的個人崇拜。然而1980s后就已經不再是這了。